豫安监管办〔2017〕21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2018年版)》(安监总规划〔2017〕132号,以下简称《标准》),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和事权划分原则,积极争取将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装备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财政支出优先安排领域,统筹安排执法装备建设所需财政支出,补充配备执法装备,完善基础工作条件,满足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需要。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配套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求相适应的执法装备配备机制,加快形成与监督检查、取证听证、调查处理全过程相配套的执法能力,提升安全监管监察科学化、信息化、实用化水平。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执法装备采购与验收、日常管理、使用保管、维修保养等制度规定,保证执法装备运行安全、可靠,充分发挥执法装备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率、增强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上的促进作用。
四、请各单位依据《标准》,按照附件2要求认真统计执法装备配备情况,于2018年1月12日前报送省局科技装备处。所报材料以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张旭东,0371-65919731
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直机关综合楼618室
邮编:450003
邮箱:ghkj716@163.com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2018年版)》的通知.pdf(安监总规划〔2017〕132号)
2. 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装备配备情况汇总表.xls
201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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