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辖市(直管县)对于同意许可的企业,应按如下要求向省局报送材料:
1.许可文件。在结论中应有“同意许可,上报省局颁证”的明确表述。
2.审查书。其中审查内容的32项中每1项都应该有“符合要求”或“不涉及”的明确意见,且由省辖市(直管县)安全监管局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
3.制证信息。应使用Excel表按照国家总局制定的有关许可文书规范填写,许可证正本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4. 延期和变更许可还应报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二、省局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对各地报送的许可材料,省局三处和省辖市(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共同签署接收单,并注明办结日期。对于延期安全许可,省辖市(直管县)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三处,否则,应针对可能出现的安全许可超期做好监察监管准备,及时依法处理。
三、企业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以及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许可,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可再提出申请。
四、企业的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要求装订成册,材料为复制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未明确要求可提供复制件的一律提供原件。许可材料应在省辖市(直管县)妥善存档。根据需要,省局可对有关材料进行调阅抽查。
五、评价报告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写,评价报告的总结论应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意见。评价内容应包括审查书中的32项内容,其中每1项都应有是否符合要求的明确结论,结论中有1条不符合要求,总结论即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六、审查中严格按照《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项的要求进行申请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审查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或现场核查的,相关过程和结果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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