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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人:admin2  来源:河南省安全监管局   时间:2016-11-23 18:03:22  浏览 人次

为更好地开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特编制本指南。

一、  公开内容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划及相关政策;安全生产统计信息;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办理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情况和机构信息、人事任免、重大会议报道情况。

二、  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

本局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河南省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

联系电话:0371-65919722

传真号码:0371-65919755

电子邮箱:admin@henan.hnsafety.com.cn     

通讯地址: 郑州市纬二路10

邮政编码:450000

(二)主动公开信息
1.
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省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查阅该目录。

   2.公开方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网站。

网址:http://www.4001057601.com/

      触摸式电脑(设置于省安监局行政许可政务受理大厅内)

      新闻媒体。包括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3.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公开范围

    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本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涉密的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2.公开程序

①申请的提出

    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填写电子版《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网上上报即可。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下载或受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信函、电报方式提交。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办公室直接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经申请人确认生效。工作人员对公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②申请的处理

    登记审查

    本局受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或予以退回。

    申请人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办理答复

受理办公室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③收费标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 、监督保障

(一)举报。申请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人或组织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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