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办〔2017〕22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是认真学习,对标排查。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深刻认识目录中所涉及设备及工艺的危害性,克服侥幸、麻痹心理,并对照企业生产实际,明确专人负责,组织精干力量予以排查,建立健全目录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档案,切实做到一企一册,全覆盖,无死角。
二是制定计划,及时整改。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对禁止使用的相关设备及工艺列出详尽整改方案,统筹安排,把淘汰禁用设备及工艺和企业停产维修、升级改造等结合起来,从人员、经费、物资等方面切实予以保障,倒排工期,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
三是及时督办,跟踪问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目录中所列出的禁用设备及工艺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安全执法检查的重要方面,并作为督查企业隐患整改的重要内容,要及时予以跟踪督办,对企业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该停产的要及时停产,该处罚的坚决要处罚,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地于2018年1月25日前将本地区涉及目录的台账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顾向明,0371-65919819;邮箱:hnshengjusichu@163.com)。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pdf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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