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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李清诚  来源:安全监管一处   时间:2017-11-28 09:51:59  浏览 人次

 

豫安监管办〔2017206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相关评价、设计单位:

为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要求,吸取瓦碴坡铝土矿地采建设项目“10.03”事故教训,防范采空区引发的突水、有毒有害气体、坍塌等事故灾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采空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严格预评价报告编制。预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要求,对《地质勘查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采空区资料的完备性和治理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对矿区范围内及邻近区域有关采空区和其他地质灾害处理方式的科学性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对采空区相关内容描述清楚,防治措施评价到位

(二)完善相关设计内容。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矿区已有采空区的分布情况及其对今后开采活动的影响进行分析,结合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定性定量设计处理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采空区,要结合采掘工程布置、采矿方法设计,科学制定处理方案。

(三)严格设计审查。地下矿山企业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随《安全设施设计》一并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关于设计矿区及邻近区域有关采空区分布、处理、评价等资料。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局原则上应当邀请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参与审查,重点对老采空区的地质资料、处理设计、地灾报告相关评价内容进行把关

二、加强建设项目采空区监督管理

(一)严格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基建矿山(含改扩建矿山)

企业应加强对有关采空区的资料收集和补充勘查探测工作,并结

合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开展治理。基建矿山建设区域存在采空区积水或有突水可能的,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施工。煤系矿山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

(二)严格验收评价报告编制。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空区的揭露和补充勘查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后期生产作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相关评价内容要真实可靠。

(三)严格竣工验收监督。地下矿山企业在组织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原则上应当邀请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参加,并在专家意见中明确验收结果。凡未按设计对采空区进行处理的、未按设计施工采空区处理配套工程的、未按设计配备相关灾害防治设备的、煤系矿山未按要求完善永久排水系统的、验收评价报告中未对相关采空区防治措施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加强生产矿山采空区监督管理

(一)严格生产作业现场管理。生产矿山企业在进行采场布置时,应当依照设计避开采空区。确需在采空区或者临近区域内进行采掘活动时,应当加强对采掘工作面及临近可疑采空区的探测和评估工作,制定专项方案,加强支护管理,落实突水、有毒有害气体、坍塌等危害防治措施。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应按照设计及时进行处理,并进行跟踪测绘,建立空区登记、观测、积水探测及治理情况档案台账,保留真实、准确的技术资料。

(二)严格现状评价报告编制。现状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过程中采空区的揭露和补充勘查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后期生产作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相关评价内容要真实可靠。

(三)严格许可延期核查。在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核查时,原则上应当邀请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参加,采空区灾害防治设计措施未落实的,安全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后方可延期。

四、现有采空区的摸排和治理

(一)开展企业自查活动。地下矿山建设、生产企业要对矿权范围内及邻近区域相关采空区进行全面自查,及时绘制矿区井上井下对照图,明确标注采空区实际位置、范围、面积及形成时间,描述采空区与井上建(构)筑物等重要设施和井下作业现场的关系。资源整合矿区可能存在不明采空区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核实并提供相关报告。

(二)加强重点采空区管理。地采铝土矿山、资源整合的地采矿山、发生过采空区事故的地采矿山、采空区总体积大于30000m3或者单个体积大于5000m3的地采矿山,均应进行采空区专项安全评价。评价结论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地采矿山,要立即停工停产,补充相关资料,并开展隐患治理。

(三)认真落实整改。基建矿山要补充相关设计内容,报请原设计审批部门进行审查;生产矿山要在查明采空区的基础上,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相关规定进行治理。

五、强化安全执法检查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依照文件要求对地采矿山采空区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实施闭环执法对信息台账、图纸资料、采空区治理工程及其相关档案不全的企业,责令其补齐相关资料。

对基建矿山采空区地质资料不清的、未对相关采空区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未对相关采空区进行安全预评价的、未对相关采空区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开展相关灾害治理,补充完善相关资料、评价和设计,并按要求进行复核或变更审查。

对生产矿山未按设计要求进行采空区治理的,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相关规定进行治理,确保隐患治理到位。

对与煤共(伴)生地下矿山生产、建设项目未由煤矿安全评价单位和煤矿设计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设计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建设,补充相关评价和设计内容,并按补充的设计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编制虚假报告的评价机构,应依法定权限对中介机构实施闭环执法;对《地质勘查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未依照国家标准编制或者弄虚作假的,应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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