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要求,省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017年11月20日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
(二)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三)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或者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
轻微违法行为
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不规范(情节较轻)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
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不规范(情节较重)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0
2
(二)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未明确单位部分(个别)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未明确单位部分(大部分)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3
(三)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不足的
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
4
(四)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或者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的
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但排查工作不深入不到位。或者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但台账不完整的
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或者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的
5
虽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但对重大事故隐患存在迟报漏报等情形的
未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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