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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312国道果园段“7.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人:李清诚  来源:河南省安全监管局   时间:2016-10-28 09:39:58  浏览 人次

2015年07月15日9时56分,在312国道995KM+500M(唐河县城郊乡果园村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10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市政府指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7月21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市总工会参加,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的唐河县312国道果园段“7·15”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以及检测鉴定,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2002年9月20日成立,负责人朱东升,属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位于唐河县城关新春路南段。经营范围:班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豫交运管许可宛字411301000006号,证件有效期至2018年7月25日。

该公司现有客车119台,全部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线路33条,其中省际线路16条,市际线路13条,县际线路4条。该公司设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有相应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R98281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刘杰,男,46岁,汉族,唐河县城关镇人,身份证号:412929196910230719,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驾驶员。驾驶证号:412929196910230719,准驾车型:A1A2,驾龄19年,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5月31日,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5月31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参加年审情况正常,未查询到刘杰发生交通事故的信息。本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记录;2002年6月8日,刘杰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证号:4113080010202000991),有效期2013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7日。

2.驾驶员身体检验鉴定情况

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刘杰进行人体样本酒精检测鉴定:未检出血液中有乙醇成分。

在唐河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对刘杰尿样经毒化检测,刘杰的尿样对氯胺酮、吗啡等呈阴性,排除刘杰酒驾、毒驾嫌疑。

(三)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1.宇通牌豫R98281事故车辆类型及基本情况

车辆型号:ZK6888HB9;

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

使用性质:公路客运;

核定载客:29人,事发时实际载客23人(10男,13女);

机动车所有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

登记住所:南阳市仲景路215号。

出厂日期:2012年1月08日;

初次登记:2012年1月17日,强制报废期为2027年1月17日。

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

该车投保公司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50万元。

2.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该车于2015年1月年度检测合格;2015年6月12日,车辆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合格。

南阳市天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后出具的鉴定结论为:豫R98281事故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设置齐全、有效

3.车辆监控情况

R98281客车安装有GPS监控系统,由公司GPS监控考核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调取GPS监控显示:出事前9时53分14秒,车速83公里/小时,9时54分14秒车速为76公里/小时,9时56分14秒车辆车速为87公里/小时,9时56分34秒车速为13公里/小时,9时56分44秒车速为0公里/小时,GPS信号中断。经查询监控记录,当天9时40分和9是55分有两次语音提醒:下雨天,严禁超速、超员,严禁高速公路上下人。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312国道995KM+500M处,道路为一级公路,呈东西走向,中心双黄实线,沥青路面,全宽23.0米,双向设有四条机动车道,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发生事故路段2012年底加宽后通车,经排查,该路段加宽通车后至今未发生过亡人交通事故。

据南阳通途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关于G312线唐河至宛城区双铺段公路K996+500处交通事故路段现场情况的汇报》:该点段平面、纵面指标与设计相符;平纵组合得当,满足技术要求;安全设施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设置和实施。

(五)天气情况

据气象部门监测资料显示,2015年7月15日0时至10时桐寨铺镇桐寨铺观测站降雨量49.5毫米,桐寨铺镇邱观观测站降雨量58.2mm

(六)事发路段勤务管控情况

唐河县交警大队桐寨铺公路巡警中队负责312国道唐河县与宛城区交界至唐方路口段的日常巡逻、秩序管理和接处警工作。2015年7月15日,桐寨铺公路巡警中队根据气象预报:唐河县境内有暴雨,按照《唐河县交警大队恶劣气候条件下交通管理紧急处置工作预案》的要求,中队指派蔡成冲副中队长带领尹正宇、牛博驾驶豫R6008警车沿G312国道在辖区内道路巡逻。

巡逻期间中队民警对鄂F2V250、鄂F2L895两辆大型货车因驾驶员没有系安全带进行处罚,对豫K12565大型货车因未放置车辆年检标志进行处罚。当巡逻至G312国道992KM附近时,接到指令:312国道城郊乡果园村西边发生交通事故,协助处理,桐寨铺中队巡逻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7月15日8时50分,刘杰驾驶豫R98281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搭载23名乘客,从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西站发车,驶往唐河客运站。当日9时56分许,该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超速行驶至995KM+500M处,刘杰右手欲扶放车辆工作台上的手机时,由于车速高、下雨路滑,车辆向右发生严重偏移,刘杰迅速向左打方向,导致车辆驶入道路右侧边沟内发生右侧翻,造成1名乘客当场死亡,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9人(包括该车驾驶人)不同程度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中1人无损伤。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5年7月15日9时57分,唐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该事故的报警电话(电话号码:18336637735),立即向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报告了事故概况。唐河县公安局主要领导边赶赴现场边通知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迅速赶现场,并向唐河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唐河县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11时30分,所有伤员被分别送往唐河县人民医院、唐河县中医院,事故救援工作结束。下午13时,唐河县组织召开事故处理联席会,成立专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助组、事故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处理组、舆情应对组,按照预案分工迅速展开工作。特别是舆情应对组能够在唐河县政府网站,第一时间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通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澄清事实,以正视听。目前,四名死者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现仍有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其中两人正在调解出院事宜)。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经综合分析,该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驾驶员刘杰在雨天违规超速驾驶车辆,在公司GPS监管员两次语音提醒下,仍长时段超速行驶,且伴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最终导致车辆失控,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开展“五不两确保”驾驶员宣誓活动不深入,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唐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监管不力,对其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唐河县312国道果园段“7·15”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驾驶员刘杰在雨天违规超速驾驶车辆,在公司GPS监管员两次语音提醒下,仍长时段超速行驶,行驶中且伴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刘杰受伤,仍在医院治疗,2015年7月18日被唐河县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

(二)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建议

1、程保强,中共党员,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安全科长,主抓公司的安全管理。开展客运运输管理工作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驾驶员存在超速、接打手机和不提醒乘客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2、梁磊,中共党员,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经理助理,分管公司安全工作。组织开展驾驶员“五不两确保专项活动不扎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3、韩松强,中共党员,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经理。组织开展客运运输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白龙,中共党员,唐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股长,负责客运市场的管理工作,未能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客运运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治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古强,中共党员,唐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股长,负责道路运输监管工作。指导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开展客运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阮小敬,中共党员,唐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单位客运股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科室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给予行政处罚等建议

1、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开展“五不两确保”驾驶员宣誓活动不深入,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淡薄,对驾驶员存在违规违章行为采取措施不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韩松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经理。组织开展客运运输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韩松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唐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监管不力,对其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查不到位。建议唐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这起事故造成了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客运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相关部门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等问题。为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一)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积极组织驾驶员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培训使全体驾驶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法律规定,谨慎驾驶,自觉做到“五不两确保”。同时,要创新客运安全管理方法,在注重加大技术监管的同时,也要注重人的场检路查。

(二)唐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运输企业的管理,制定可行的管理措施,指导辖区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本辖区运输企业管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唐河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汲取这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深入查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切实增强预防交通事故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 号)要求,重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开展好“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唐河县312国道果园段“7·15”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5年9月30日

唐河县312国道果园段“7.15”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组别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备注

组长

朱吉稳

市安监局

局长

副组长

张延生

市安监局

纪检组长

13608453628

成员

张成涛

市纪委监察室

主任

13937730163

沈俊杰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科长

13782069996

王国科

市运管局

科长

13838701996

安身明

市检察院反渎职局

处长

13037683278

李志民

市安监局

副书记

13838730502

 

王琦

市工会

部长

13937788538

马企业

市安监局支法大队

科员

1359823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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