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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禹王台区310国道“5·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人:李清诚  来源:河南省安全监管局   时间:2016-10-28 09:45:34  浏览 人次

201657543分,开封市禹王台区310国道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开封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511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和禹王台区政府组成的5·7”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七分公司,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王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91000008930(每年网上正常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6865144-6,有效期至2016928日;税务登记证:410205968651446,有效期至2016928日;以上三证于2016516日换发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968651446U。公司(登记)营业场所:开封市中山路南段523号(实际办公地址:汽车东站),公司类型:国有,职工人数:17人,营运客车63辆,公司成立日期:1996531日。经营范围:公路汽车客货运。2015121日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达标等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汴字410200000015-13,有效期至2018823日。

2.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胜,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9200000009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7066230-6,税务登记证:410205170662306,发证日期2006111日。公司住所:开封市宋门关南后街21号。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职工人数:2785人,各类营运车辆2660辆,注册资本:叁佰零贰万圆整,公司成立日期:1990925日。经营范围: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站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汽车配件销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汴字41029100000015,有效期至2018823日。

3.开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1541日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胜,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371318315,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开封市宋门南后街21号,注册资本:叁亿贰仟壹佰叁拾玖万圆整,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在册职工3110人,各类营运车辆5100余辆,20141211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汴字410200196450,有效期至2018127日。

开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是由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和开封交通实业有限公司3家单位于2015年联合组建而成。由于3家企业至今尚未完成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现在资产还没有过户到集团公司,财务也没有合并,但集团公司组建后已整合了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和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的管理机构,并重新任命了管理人员。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目前仍然是自主经营,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七分公司是该公司的下属单位。

(二)事故车辆情况

1.BKM777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登记所有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宋门南后街21号,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品牌型号:宇通牌ZK6107HA9。车辆状态:20163229:45在郑汴物流通道东湖迎宾大道苍狼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未处理,初次登记:20111130日,检验有效期:20161130日,保险有效期至20161124日。该车定期进行二级维护,20151127日车辆经保养维护后在保利车辆检测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该车营运许可线路为于镇郑州(线路途径S327省道,G310国道),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号:豫汴410200000015,有效期为2012719日至2017630日,道路运输证编号为:410200003908,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有效期至2016615日。车辆核载45人。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将豫BKM777大客车租赁给陈珂经营,租赁合同期为2年,自201511日至201711日止。陈珂每年向运输总公司缴纳综合服务费、车辆折旧费13.14万元。

2.BM2075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轮摩托车)。核载350kg,实载250kg,登记所有人:杜广利,登记住所:河南省开封县范村乡饭村四组36号,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力之星牌LZX125ZH-A,车辆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264日,检验有效期:20166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5630日。

3.车辆检验情况: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委托开封宏达检测集团祥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两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对大客车鉴定结论为:(1)该车制动系统中的刹车泵,刹车气管均无异常,轮胎胎纹深度符合技术要求,刹车踏板工作正常,制动管路无漏气漏油现象,故判断该车制动系统正常;(2)该车悬挂系统连接牢固,轮胎符合技术要求,底盘无异常,转运系统检测无异常,故判断该车行驶系统正常;(3)该车前部虽受事故撞击,转向拉杆、转向连接牢固,无松垮现象,故判断转向系统正常;(4)汽车灯光因事故撞击损坏无法检测。对三轮摩托车鉴定结论为:该车由于事故原因损坏严重,已无法检测。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基本情况

1)大客车驾驶员:陈兵,男,32岁,回族,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杞县于镇镇后城村三组,居民身份证号41022119840217427X,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0200204296,准驾车型A1,初次领证2004528日,有效起始日期2010528日,有效期10年,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4116000030211021765,从业资格类别: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2011210日至16日在周口市海燕驾校从业人员培训中心参加培训,经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考核合格,于201136日核发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2013年至2015年在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诚信考核及继续再教育情况为合格。

    2)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杜广利,男,47岁,汉族,户籍登记地:河南省开封县范村乡饭村四组36号,居民身份证号410224196907156050,工作单位:无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0224047316,准驾车型:D,初次领证201273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驾驶员陈兵、杜广利的血液进行酒精检测,鉴定结果为:未检出两名驾驶员血液中有乙醇成分。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地为310国道529km+350m与大苏村村道(C093T型交叉口处。310国道为东西走向,路全宽20米,中心双黄实线,路口处双黄虚线,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两侧有白实线与非机动车道分离,沥青铺装路面,该道路北侧与南北走向的大苏村村道(C093)呈T型交叉,交叉口东西各约50m处设有T型路口标志,事故发生地向东约200米处有限速50千米每小时的限速标志;大苏村村道(C093)为南北走向,全宽4.5米,水泥铺装路面,无标志标线。

(五)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201657日凌晨543分,天气阴天。

(六)公安巡逻执勤情况

1.开封市机场交巡防大队管辖情况

现有在编民警16人,协警8人,巡逻警车2辆。其中外借1人,抽调2人,病假4人,产假1人,实际为8人。责任区域为:机场北路以南,机场西路以东,祥符区五岔路口转盘以西,唐村与范村乡交界处以北。

2.事故发生前后1小时,该大队的勤务安排情况

巡逻车2601,潘志勤带领协警2人在依托点开杞路(4号查报站);巡逻车2602,伍斌江带领协警2人在310国道汪屯转盘巡逻。

3.执勤位置与事故位置的距离

巡逻车2601距事故点约7千米,巡逻车2602距事故点约2.5千米,事故发生后两车从各自巡逻点赶到事故现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

2016573:37驾驶员陈兵驾驶大客车从于镇后村出发途径官庄乡、后村、五里河镇、葛岗镇,5:05左右在葛岗镇S327右侧加油站停留,随后,5:15出发途径仇楼镇、陈留镇,5:30到达310国道汪屯乡,5:43由东向西行驶到310国道大苏村村委会西约300米(310国道529km+350m)处时,与沿大苏村村道由北向南进入310国道的杜广利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大客车车身前部右侧与在道路双黄线内行驶的三轮摩托车车身左侧碰撞接触后两车分离,三轮摩托车向西北方向滑行,大客车向道路南半幅西南方向滑行,向左侧翻至路肩砂石地面停止,车头朝西北车尾朝东南。大客车上45人中,4人当场死亡,24人受伤。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杜广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6575:50,开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报警人称“大客车与三轮车碰撞,大客车翻了有人受伤”。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局长带领案侦大队、社区大队民警、事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同时通知119消防队、120医疗救护中心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及时将现场情况反馈至开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公安局长带领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开封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全力抢救伤员,快速开展现场处置,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奋战,大客车内被困人员全部救出,并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上午8:00310国道事故路段恢复通行。此次抢险救援共出动警力30人,救护车10辆,消防车3辆,消防官兵15人。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陈兵驾驶大客车,在经过事故发生地时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每小时50千米,经鉴定该车事发时实际速度约为每小时102.5千米),且在事故发生时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杜广利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沿大苏村道路由北向南进入310国道左转弯过程中违反“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BKM777的实际经营人陈珂自20161月起,先后4次接到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七分公司对该车的车载GPS异常(不能显示速度)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却一直没有检修整改,致使监控平台对该车超速情况不能及时发出警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BKM777的实际经营人陈珂违反开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规定,私自更换未接受过该公司安全培训考核的驾驶员,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七分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不力、对承包经营者管理不严的问题,未能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开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和落实车辆监控制度和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对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七分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5.开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性质

开封市禹王台区310国道5.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杜广利,豫BM2075三轮摩托车驾驶员,由于违反转弯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人员

1.陈兵,豫BKM777驾驶员,由于超速行驶、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陈珂,豫BKM777车辆实际经营人,先后4次接到针对该车载GPS存在异常情况(不能显示速度)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一直没有检修整改,并且违反开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私自更换未经安全培训考核的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

1.王斌,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七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分管领导和内设科室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范卫红,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七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管理不严,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撤职处分。

3.李广元,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七分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客运)工作。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负有对客运车辆安全运营的管理责任,对豫BKM777车辆和实际经营者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王璐,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七分公司安全科科长。对集团公司制定的驾驶员安全告知制度落实不到位,没能通过安全告知等手段及时发现豫BKM777实际经营人私自更换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撤职处分。

5.周玉健,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七分公司监控科科长。对有关GPS监控的有关规定落实不到位,没有通过抓拍等方式及时发现豫BKM777实际经营人私自更换驾驶员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撤职处分。

6.冯灿,开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七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指导和督促开运七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于伟立,开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分管客运工作。作为分管客运工作的副总经理,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与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共同对客运安全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刘树文,开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处处长。对开运七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刘明,开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处处长。督促、检查开运七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开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对主管副局长常乐晟、安全科科长毛伯明、客运科科长李远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建议开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1.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及河南省开封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七分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仔细查找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与不足,一是要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职责;二是要加强车辆安全例检和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停止运营;三是要加强对承包车辆和车主的管理,严禁车主私自更换驾驶员和车辆“带病上路”;四是要落实对从业人员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技能水平;五是要认真规范GPS系统管理,充分发挥GPS系统等技术手段的作用,严格客运车辆线路管理,严控客运驾驶人超速行驶,进一步强化对车辆动态的监控。

2.开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这次事故教训,要举一反三,对所属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彻底整改,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依规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依法查处各类客运违法行为,切实把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管理好,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开封市禹王台区310国道5·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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