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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陕高速固始武庙段“3.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人:李清诚  来源:河南省安全监管局   时间:2016-10-28 09:47:25  浏览 人次

   2015年3月8日5时24分,沪陕高速公路(上海至西安方向固始县武庙镇境内)779公里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春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11500000008568,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7692045-X,税务登记证:豫国税字信师41150217692045X号,公司住所:信阳市浉河区中山路136号弘运鑫鑫广场A座,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5月29日,经营范围:客货运输、装卸、储运、车辆出租、汽车维修、机械维修、汽车销售、配件销售、住宿(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日用品、灯饰、小商品、家用电器、保险兼业代理。2014年3月26日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达标等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信)字411502000040号。

 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事故车辆豫S81379登记单位,公司负责人:王克明(事故发生时实际负责人:陈丽),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11524300003145(1-1),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006985-9,有效期至2015年3月10日;税务登记证:豫国税字411524670069859-1号,公司营业场所:商城县城关黄柏山路西侧,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省际班车、包车客运;市际班车、包车客运;县际班车、包车客运;县内班车、包车客运服务。2014年6月24日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达标等级: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信)字411502000040-7号,有效期至2017年4月10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豫S81379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登记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金刚台大道,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品牌型号:宇通牌ZK6127H2;车辆状态:2015年2月10日在沪陕高速安徽段519公里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未处理,2015年2月15日在沪陕高速791公里处南半幅超速行驶违法未处理;初次登记:2008年9月10日;检验有效期:2015年3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15年9月10日。该车于2015年2月28日在商城县顺达汽车维修站进行二级维护。车辆核载5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55人。

2.浙E2U936别克牌轿车,登记所有人:孙磊,住址:河南省商城县双椿铺镇红石桥村王湾组,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别克牌SGW7252GL,初次登记:2004年4月5日,检验有效期:2015年4月5日,保险有效期至:2015年5月4日。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基本情况及证件情况

豫S81379号宇通客车驾驶员:曾黎,男,34岁,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草塘小区120号,居民身份证号:413027198111150016,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3000070692,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1999年6月25日,有效期至2021年6月2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从业资格类别: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初次发证时间:2009年8月28日,有效期至2019年8月28日,从业资格证件号:4115010010109009230,发证机关: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浙E2U936号别克牌轿车驾驶员:孙磊,男,26岁,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商城县双椿铺镇红石桥村王湾组,工作单位:无业,居民身份证号:411524198910132451,驾驶证档案编号:330500867458,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2010年3月12日,有效期至2016年3月12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情况

事发后经对驾驶员曾黎、孙磊进行抽血作酒精检测,经司法部门鉴定中心鉴定:未检出两名驾驶员血液中有乙醇成分。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信阳市固始县境内沪陕高速779公里处,该路段西东走向,双向四车道,中央设有绿化隔离设施,南北两侧各有一条应急停车道,机动车道与应急停车道间漆划白色实线沥青路面,路表干燥,夜间无路灯照明,前后100米范围内标志标线设施齐全,机动车道间漆划有白色虚线。事故发生路段长途客运车辆限速90公里每小时。

(五)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在2015年3月8日凌晨5时24分,天气现象有轻雾、霾、露,能见度在6948m-6616m,东风,极大风速1.3m/s-1.0m/s。

(六)公安巡逻执勤情况

 1.信阳高速交警支队固始大队管辖情况

 现有在编民警7人,协警9人,巡逻警车3辆。其中,外借0人,抽调0人,病假0人,实际为16人。勤务安排为:四班二运转,常日班7人,大队领导跟班作业1人。责任区域:沪陕高速K765到K810公里。

    2.事故发生前后1小时的勤务安排情况

    信阳高速交警支队固始大队于2015年3月8日5时52分接到报警后,豫S0663、豫S0633前往事故现场处置。豫AG810V路警联合巡逻车在路面开展巡逻防控工作。接报警后,前往事故现场处置。

    3.执勤位置与事故位置的距离

    事故发生时,路警联合巡逻车豫AG810V正在沪陕高速K788-810区间巡逻,接到报警时距离事故路段20公里,事故路段距离大队驻地约28公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2015年3月7日晚23时10分,豫S81379大型客车驾驶员曾黎(随车人楚克春)入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街道天伦宾馆休息,2015年3月8日3时17分曾黎先行独自驾驶豫S81379号大型客车离开宾馆,在上石桥镇附近接人后于4时53分再次返回宾馆将副驾驶楚克春接上后,沿216省道向南行驶至商城站于5时2分进入沪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

2015年3月8日5时11分,孙磊驾驶浙E2U936号别克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沪陕高速公路779公里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右侧护栏发生刮擦后车头朝东北,车尾朝西南斜停在超车道与行车道之间。2015年3月8日5时24分,曾黎驾驶豫S81379号宇通客车以92公里每小时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时,在向右避让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失控,冲出右侧护栏,翻入路外水塘中,事故造成6人死亡,47人受伤。

2015年3月8日5时52分信阳高速交警支队固始大队接到该事故的报警。接到报警后,高速支队立即指派巡逻民警驾驶豫S0633警车赶往出事地点处置,同时通知119、120、高速路政、高速施救有关人员。高速交警豫S0633警巡逻车、豫S0663事故勘查车、高速路政豫AG810V巡逻车于6时15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事故现场豫S81379号宇通客车侧翻在路外水塘里,车内人员伤亡情况不明,还有多名乘客等待救援。事故现场附近还发现一辆浙E2U936号别克牌轿车车头右侧大灯及保险杆和右侧尾部损坏,别克牌轿车驾驶员孙磊及3名随车人员未受伤。

2015年3月8日6时21分,固始县消防大队接到高速交警报警后立即调派一中队1辆抢险救援车、1辆城市主战车、1辆高喷车17名官兵,二中队1辆泡沫消防车13名官兵赶赴现场救援。并向固始县政府、县公安局和信阳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以及主要领导作了汇报。支队值班首长接报后,紧急调派商城大队1台消防车、1艘冲锋舟增援,并通过3G图传指挥现场救援。同时,固始县政府启动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调集公安、安监、医疗、路政、事故发生地及附近乡镇等社会应急联动力量赶赴现场处置。

2015年3月8日7时2分,固始县消防大队救援力量4辆消防车、30名官兵到达现场。大队指挥员立即组织警戒、侦查,探明情况后,现场指挥部将救援力量分为5个小组进行救援。为确保没有其他被困人员,救援官兵深入水中进行全面搜索,未发现被困人员,随后对豫S81379号宇通客车车顶上受困乘客进行安全转移,并协助医疗人员将客车受伤人员抬上救护车送往固始县中医院、固始县人民医院等六家医院抢救。8时30分,事故车辆被吊车成功吊到高速公路上。至此,固始县消防大队参战官兵共成功转移营救被困人员49人。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刘宛康、副局长郝敬红,省公安厅副厅长吴忠华、信阳市副市长包盛柏、省交警总队长张益民、省高速交警总队政委王民璞、信阳市公安局局长陈洪杰、固始县县长王治学、副县长胡海燕、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张中亮等有关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2015年3月8日上午10时许,固始县委、县政府联席召开“3·8”沪陕高速固始境内较大交通事故紧急应急处置会议,固始县委书记曲尚英主持会议,县委办、政府办、安全监管、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参加会议,县委书记曲尚英对事故的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豫S81379号宇通客车驾驶员曾黎驾驶机动车,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关于客运车辆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的规定,疲劳驾驶,以92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夜间行驶,未依法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浙E2U936号别克牌轿车驾驶员孙磊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报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车主及驾驶员三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能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检、GPS系统管理;车辆站外经营现象普遍存在。对事故车辆豫S81379长期站外经营行为未能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对豫S81379事故车辆GPS长时间不在线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日常检查、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商城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监督、检查措施落实不力,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商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豫S81379客车长期站外经营违规载客的行为稽查监管不到位;对豫S81379客车营运时GPS长时间不在线未能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查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沪陕高速固始武庙段“3·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司法措施人员

    1.曾黎,男,34岁,豫S81379号宇通牌客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92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夜间行驶,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疲劳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负主要过错,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信阳市高速交警支队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因在本次事故中受重伤仍在合肥105医院治疗)。

    2.孙磊,男,26岁,浙E2U936号别克牌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报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负次要过错,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因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信阳市高速交警支队依法刑事拘留。

3.陈丽,女,45岁,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客运车辆安全管理不力,对车主及驾驶员三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公司车辆站外经营严重,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4.李长贺,男,39岁,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5.朱时梅,女,42岁,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安全科长,对公司车辆日常安全例检制度落实不力,安全例检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6.杨刚,男,31岁,豫S81379客车出资人,该车长期站外经营,GPS长时间不在线,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7.李运海,男,46岁,豫S81379客车出资人,该车长期站外经营,GPS长时间不在线,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张松亭,男,63岁,中共党员,信阳弘运运输集团公司副董事长,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负责信阳弘运运输集团安全生产的协调指导工作。未能指导督促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信阳市相关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王洪涛,男,50岁,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商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未能督促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商城县相关部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张世运,男,49岁,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对组织开展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商城县相关部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王杰,男,41岁,中共党员,商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负责人(原商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主持商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对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安全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商城县相关部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5.李月明,男,50岁,中共党员,商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支部副书记,分管客运市场和安全生产办公室工作。对辖区内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车辆长期站外经营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商城县相关部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胡龙兵,男,38岁,商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现更名为商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所长,分管行政执法、货运市场、维修市场管理工作,联系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对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对商城客运分公司车辆长期站外经营的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商城县相关部门给予撤销行政职务。

建议对以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司法措施人员及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由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经济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三)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二)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针对此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1.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特别是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分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仔细查找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与不足,加强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日常安全例检,坚决杜绝站外经营现象;加强对驾驶员资质的审查;落实对从业人员及车主、驾驶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技能水平;认真规范GPS系统管理,充分发挥GPS系统等技术手段的积极作用,严格客运车辆线路管理,进一步强化对车辆动态的监控。

    2.商城县道路运输运输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站外经营、私聘驾驶员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各类客运违法行为,切实把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管好,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3.商城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管,把道路交通安全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投入,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齐抓共管的机制,切实解决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沪陕高速固始武庙段“3·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5年4月28日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签名

组长

胡海燕

固始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成员

赵连学

固始县安监局

局长

穆大庆

固始县纪检监察局

局长

朱卫东

固始县检察院

副检察长

李璋

固始县公安局

副局长

程敬伟

固始县交通局

局长

赵树明

固始县卫生局

局长

曾志强

固始县总工会

主席

刘中华

固始县交警大队

大队长

  

固始县消防大队

大队长

  

固始县运管局

局长

王煜江

固始县安监局

工会主任

曹贵阳

固始县纪委监察局

副主任科员

杨林

固始县检察院反渎局

副局长

张伟

固始县交通局

副局长

李琛

固始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大队长

司政飞

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副大队长

文学成

固始县运管局

副局长

蒋邦军

固始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中队长

刘家龙

固始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民警

陆传刚

固始县安监局执法大队

大队长

杨磊

固始县安监局监管二科

科长

郑久成

固始县安监局监管二科

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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