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4日,新密市开阳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南角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40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王勇,省委书记郭庚茂,省委副书记邓凯,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李文慧,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徐甘露,市长马懿,省公安厅副厅长、郑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沈庆怀,省公安厅副厅长吴忠华等领导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死难者善后事宜,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政府令第1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5年7月28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委、市总工会、新密市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新密市“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为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豫AA0698,系个人购买挂靠在新密市城乡公交客运公司的车辆,车主为新密市来集镇巩楼村村民王万青。根据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客运企业实行专业化经营的通知》(新密交〔2015〕160号)文件和2015年7月31日出具的《关于1路车属于城市公交的情况说明》,豫AA0698号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为城市公交。行驶证核载人数为18人,实载26人。事故发生时,车辆状态正常。
2.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驾驶人肖矿中,男,32岁,准驾车型:A1、A2,驾驶证有效期至2015年9月15日。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8年9月6日。案发当日,肖矿中是新密市城乡公交客运公司1路车车主王万青临时雇佣的驾驶员,该驾驶员无新密市城乡公交客运公司颁发的上岗证。
从2015年3月7日至2015年7月24日期间,驾驶人肖矿中在无上岗证的情况下,以临时雇佣司机的身份,多次驾驶1、2路公交车。
(二)事故车辆挂靠单位情况
新密市城乡公交客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属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为新密市交通运输局二级单位,经理蔡旭宏(2011年4月6日由新密市交通运输局任命),现有集体合同制工人58人,在岗职工29人,共管理公交车192台,其中挂靠经营车辆189台,公司自有车辆3台。
豫AA0698号车主王万青与新密市城乡公交客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每年向公司缴纳管理费4400元。
(三)事故车辆运营线路基本情况
豫AA0698号公交车营运的1路线路共设17个固定站点,单程约8.8公里。事故发生当日,该车6时50分发第一趟,11时28分发第四趟,12时9分第四趟运行到开阳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时发生事故。
(四)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新华路管理站情况
新华路管理站对1路公交车实行停放管理,管理站安全员和新密市城乡公交客运公司驻站安全员每日负责对车辆性能的安全例检和对驾驶员资质的审验工作。新华路管理站主要职责是加强道路客、货运输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管,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三关”即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关、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一监督”即监督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国家安全制度落实、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站情况),严格落实“三不进站”(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和“六不出站”(超员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质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签字不出站、乘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制度。
(五)事发当天天气及道路情况
2015年7月24日12时许,事故发生地的天气为晴天,能见度良好。
事发地点为新密市区开阳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南角。
开阳路为南北走向,北高南低,纵坡坡度3.521%,沥青路面,平整,路段限速40km/h。
新华路为东西走向,西高东低,纵坡坡度0.48%,沥青路面,被撞围墙距新华路南侧路缘石8.1米。
(六)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情况
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是2013年10月经河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物证鉴定。
(七)事故车辆及其驾驶员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
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委托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豫 AA0698号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转向系统技术状况、车辆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灯光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进行了初次鉴定和补充鉴定。
《鉴定意见书》(〔2015〕车鉴字第271号)鉴定意见为:
(1)豫AA0698号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的车头到车尾通过参照线A的瞬时速度为56.27km/h,通过参照线B的瞬时速度为67.5km/h,通过参照线C的瞬时速度为67.5km/h。
(2)根据视频来看,甲车在通过路口斑马线时车速由67.5km/h降到56.27km/h,说明车辆制动性能良好,通过路口斑马线后车速明显提高,未见制动减速措施。
(3)豫AA0698号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的制动性能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技术条件,其技术状况对整车安全性能未造成影响。
(4)变速箱档位情况:豫AA0698号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经拆解处于5档位置。
《鉴定意见书》(〔2015〕车鉴字第271-1号)鉴定意见为:
(1)豫AA0698号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未损坏的制动管路完好,储气筒完好,断气阀完好,驻车制动完好,制动装置齐全有效。
(2)豫AA0698号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在出事故前的3次通过转盘路口斑马线的车速分别约为15.98km/h、18km/h、18km/h,出事故前通过转盘斑马线的车速约为10.3 km/h,同类型车辆模拟豫AA0698号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通过转盘路口斑马线的车速约为8.1 km/h。
2.事故车辆驾驶员
(1)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情况。经检验鉴定肇事驾驶人肖矿中血样,结果为0mg/ml,排除其“酒驾”嫌疑。
(2)驾驶人体内毒物检测情况。经检验肇事车辆驾驶人肖矿中尿样,冰毒、氯胺酮、吗啡结果为阴性,排除其“毒驾”嫌疑。
(3)驾驶人尸体检验情况。经对尸体解剖并提取相关检材检验:理化检验未检出常见毒物,病理性检查未检出致病性病变,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八)事故车辆行驶该事发路段平均速度及警务安排情况
1.行驶平均速度。根据调查组要求,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组织相关人员,对2015年7月24日在新密市开阳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南角道路交通事故的豫AA0698号公交车在事发当日途径事发路段的车速进行测算。
(1)事发路段的路距。用电子显示测距轮测算距离为771.4米。
(2)事发路段共有二个公交车站(运管所站、倩霞学校站),依据监控资料,显示豫AA0698号公交车在倩霞学校站第一趟停留10秒,第二趟停留17秒,第三趟停留18秒。因运管所站属监控盲区,采取实地抽样测算,停留时间平均约为16.2秒。豫AA0698号公交车运营第四趟时,未在这两个站停留。
(3)通过事发路段的时间。第一趟通过事发路段总用时206秒,第二趟通过事发路段总用时175秒,第三趟通过事发路段总用时182秒,第四趟通过事发路段总用时143秒(12时07分0秒—12时09分23秒)。
由此可以得出:第一趟行驶时间为:179.8秒(0.05h)。第二趟行驶时间为:141.8秒(0.039h)。第三趟行驶时间为:147.8秒(0.041h)。第四趟行驶时间为:143秒(0.04h)。
(4)速度测算。第一趟平均速度:15.42km/h。第二趟平均速度:19.77km/h。第三趟平均速度:18.8km/h。第四趟平均速度:19.28km/h。
该事发路段设立限速标志为每小时40公里,根据测算,豫AA0698号公交车经过事发路段平均速度未超速。
2.警务安排。案发当日12时,该中队固定岗下班,流动岗由中队指导员王国钦带领协勤牛振玉、张书奎驾驶豫A0635警车在辖区巡逻。经调阅处罚决定书,2015年7月24日上午11时15分,该流动岗在开阳路曾对豫AJ6338号车辆驾驶员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经调阅监控(探头位置在大鸿路与西大街交叉口南口)发现:2015年7月24日中午12时02分,豫A0635警车沿大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大街路口左转弯向西行驶,在西大街巡逻。
(九)被撞房屋情况
该事故直接撞塌房屋一间、因抢救伤员拆掉一间,房屋为钢架结构,围墙为砖混结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5年7月24日12时09分,新密市民肖矿中驾驶新密市城乡公交客运公司豫AA0698号公交车沿新密市区开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华路交叉口时,驶出路面,冲撞路口西南角的围墙及简易房屋(新华路南侧),造成该车乘坐人员2人当场死亡、6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8人受伤,车辆及围墙、房屋损坏。
事故发生后,新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密市委书记蒿铁群、市长张红伟立即组织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公安、消防、交运、卫生等单位开展救援工作。在现场撤离后迅速成立由新密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7月25日上午,省公安厅副厅长、郑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沈庆怀在新密组织召开会议,听取新密市关于事故处理工作汇报后,就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社会面稳定、加强安全管理、舆情应对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肖矿中驾驶豫AA0698号公交车行经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的房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新密市城乡公交客运公司
(1)违反《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转让经营权”的规定,对私有车辆不允许挂靠营运的行为未进行制止和整改;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
(2)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按照《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客运驾驶员管理的通知》(新密运〔2013〕88号)文件中“公交车驾驶员必须佩戴上岗证进行营运行为”的要求,对驾驶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对无上岗证人员疏于管理,致使肖矿中在无上岗证的情况下驾驶公交车进行营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车主和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
2.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新华路管理站
(1)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每日安全例检工作中,未按照《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客运驾驶员管理的通知》(新密运〔2013〕88号)规定,对驾驶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致使肖矿中在无上岗证的情况下驾驶公交车进行营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安检工作流于形式,对安全生产工作意识淡薄。
3.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1)对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公交车驾驶员上岗资格审核检查把关不严,整治私有车辆挂靠营运行为不力。
(2)对违规挂靠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形同虚设,对驾驶员安全上岗教育制度管理混乱问题监管不力。
4.新密市交通运输局
(1)对私有车辆挂靠营运问题没有及时制止和督促整改落实。
(2)对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工作指导和督促不到位,对其没有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密市“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肖矿中,豫AA0698号公交车驾驶人。无上岗证上岗作业,驾驶的豫AA0698号公交车行经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到路边房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蔡旭宏,中共党员,男,40岁,新密市城乡公交客运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干部身份)。2015年7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2.桑永凯,中共党员,男,28岁,新密市城乡公交客运公司安全经理(干部身份)。2015年7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8月1日取保候审。
3.李松伟,男,30岁,新密市城乡公交客运公司安全科安全员。2015年7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8月1日取保候审。
4.王万青,男,46岁,新密市来集镇巩楼村村民。豫AA0698号公交车车主,2015年7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8月1日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认定和处理后,由新密市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组织处理人员
1.辛绍河,中共党员,新密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新密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2.姚志刚,中共党员,新密市副市长,分管交通行业工作,承担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3.郑二卿,中共党员,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工作指导和督促不到位,未有效履行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开展清理私有车辆挂靠营运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新密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石录林,中共党员,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公务员副科级),负责局属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依法经营、单位稳定等管理工作,分管局属各客运企业。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未有效对新密市城乡公交客运公司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和对私有车辆挂靠营运的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2.申建锋,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事业干部副科级),分管交通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未有效认真履行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3.陈国展,中共党员,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事业干部正科级),主持运管处全面工作。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未有效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私有车辆挂靠营运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4.刘新庄,中共党员,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事业干部副科级),分管信访法制科、稽查队。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稽查队应该制止而未制止私有车辆挂靠营运等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5.樊国利,中共党员,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主任(事业干部副科级),分管客运科。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对客运科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6.张绍辉,中共党员,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队队长(事业工人),负责维护全市客运市场、货运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及时查处私有车辆挂靠营运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7.司全中,中共党员,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科科长(事业工人),负责客运市场管理,线路审批,维护旅客运输秩序,对客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交车驾驶员无上岗证驾驶公交车营运行为审核检查不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8.王辉,中共党员,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新华路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事业工人),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五)建议给予其他处理人员
孙红娟,新密市城乡公交客运公司安全科副科长,负责新华路交通运输管理站的驻站安全生产工作。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六)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责成新密市安监局对新密市城乡公交客运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建议责成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向新密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3.建议责成新密市人民政府向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事故的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出现类似的问题。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
新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严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考核,将其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迅速开展城市公交车辆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该起事故暴露出新密市在城市公交车的管理方面还存在漏洞和不足,新密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排查公交车挂靠行为及其驾驶人从业资格情况、车辆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逐步解决公交的车辆挂靠问题。对不具备从业资质的车辆及驾驶人,一律依法清理辞退;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和无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一律停止营运。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新密市应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通过深入企业抽查、调取监控记录等手段,解决客运企业普遍存在的动态监控责任不落实问题。发现违反规定的,要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督促企业整改。
(四)加强路面管控。
新密市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巡逻管控,科学调整勤务部署,加强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车辆的检查,对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形成高压严管态势,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郑州市人民政府
新密市“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5年12月28日
新密市“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市安监局 潘建华
副 组 长: 市监察局 任朝东
市公安局 张松柏
新密市政府 姚志刚
成 员: 市安监局 赵松灿 李庆贞
市监察局 李鑫
市公安局 常忠和
市总工会 武家葳
市交运委 宋祖伟
邀请单位: 市检察院 王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