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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7-08-31 15:36:19  浏览 人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7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文处理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党的公文和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党委、政府对公文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在对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文时按其要求办理。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凡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依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上级及有关部门文件已有明确要求且可直接落实的,不再转发;已在安全检查现场或者通过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地区反馈整改意见的,不再印发整改文件。

(二)严格控制文件规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能以红头信函格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以省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报请以省安委会名义印发;属于省安全监管局职责的事项,不以省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切实减少发文数量。凡是能够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口头协商等形式解决问题或商洽工作的,不印发文件;已经公开发布的公文或者领导同志讲话,不再发文转发。

(四)切实改进文风。文风要清新简练,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落实办文主体责任。发文单位严格把控公文质量,杜绝文字性、内容性疏漏;法审部门做好文件法制审核及按规定备案工作;法规处负责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文件审核部门做好公文规范审核工作(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文件由综合处负责审核,其余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审核);局办公室做好公文编号、格式审核、二维码打印、政务公开、保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公文格式

第五条  使用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使用以下形式:

(一)豫安委〔公元年份〕×号。适用于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重要工作部署;经省安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印发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重大事项通报、通知、意见等。

(二)豫安委明电〔公元年份〕×号。适用于经省政府同意,急需传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进行工作部署的非涉密文件。

(三)豫安委办〔公元年份〕×号。适用于省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重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和意见等文件;转发国务院安委办相关通知和意见等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的文件;印发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安委会经验做法的通知;印发涉及安委会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通报等文件。

(四)豫安委办明电〔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急需传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安排、事故通报等方面的非涉密文件。

(五)豫安委办督〔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发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

第六条  使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公文使用以下形式:

(一)豫安监管党〔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中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名义向上级党委(党组)及省委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转发上级党委(党组)或者其工作部门的重要文件;安排部署全局思想政治、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工作;其他应以省局党组名义发文的重要事项。

(二)豫安监管〔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印发的我省安全生产专项规划、重要工作部署、规定、决定、意见等有关全局性文件;就专门工作事项印发的工作通知、通报等文件;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者批评、惩处等文件;人事任免文件;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其他部门或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三)豫安监管明电〔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急需传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监局关于内部重要工作部署、召开重要会议的通知,有关事故通报等非涉密文件。

(四)豫安监管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与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和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监局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批复。

(五)豫安监管字〔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等。

(六)豫安监管办〔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河南省安监局局办公室名义代表省局布置日常事务性的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发布省安监局机关内部适用的有关工作制度;转发相关文件;通报局机关内部的有关情况等。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名称、校对人和印发日期、页码、二维条码等要素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其他公文根据需要也可以标注份号。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标注为“密级★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若只标注密级、不标注保密期限,两字之间空一字。

涉及安全生产工作敏感信息的内部公文应当在公文眉首部分左上角标注“内部”字样。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紧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特别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加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

电报中的“特提”,适用于要求即刻办理的十分紧急事项,注明“特提”等级的电报,发电单位要提前通知收文单位;“特急”适用于2日内要办的紧急事项;“加急”适用于4日内要办的较急事项;“平急”适用于6日内要办的稍缓事项。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明传电报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全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除外)。

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和特定称谓加引号(如“三个代表”“十二五”等)外,公文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转发公文,标题一般为:本机关名称+转发+被转发文件的标题+的通知,若被转发的文件为通知文种,应省去其标题中“的通知”;多层转发的,根据主要事由自拟标题,但标题中应含“转发”字样;不得以被转发文件的发文字号代替其标题。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正文一般使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仿宋体字标注“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后用小圆点(如“附件:1.×××”)。

公文的标题中已经标明所印发、转发或者批转文件的标题或者主要内容的,不再将所印发、转发或者批转的文件列为附件,但仍需另面编排。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一般署发文机关全称,发文机关全称过长时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应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正式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最后签发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

(十三)附注。公文需要说明的事项。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主要用于标注印发传达范围、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件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信息公开选项作为附注的特殊形式,用3号黑体字,左空一字编排在版记首条分隔线之上。主办部门应当根据拟发公文的保密性质在发文处理签上选择相应的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为依法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系统内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为涉及国家密级或者工作秘密的事项;依申请公开,为依法应申请人申请对特定申请人公开的事项。对系统外行文,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标注信息公开选项。

第八条  公告、通告格式。内部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公告”或者“通告”组成,居中摆布。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公告、通告字号,公告、通告号按年编排顺序号:“××××年第×号”。公告、通告字号下空二行编排标题,标题下空一行编排正文。

对外发布时,公告、通告一般由发文机关标志、字号、标题、正文、发布机关和日期组成,格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  公文格式的其他规定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人名、地名、数字、引文等应当标注准确。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字体和字号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字,颜色为黑色。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者其字母缩写形式,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表述或者其字母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称,如WTO(世界贸易组织)、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在公文的正文中首次引用文件,应同时标引文件的完整标题及发文字号;再次引用时,可以引用文件标题的简称(首次引用时应注明),也可以引用文件的发文字号;引用发文字号时,后应缀“文件”二字,如“豫安监管〔公元年份〕×号文件”。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已公开发布的文件,一般不再印发、转发或者翻印;上级文件内容已经具体明确的,不再层层转发,确需发文的,着重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不得照搬照抄;机关负责人的讲话,原则上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通过原件批回等方式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也不得抄送个人。

(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三)请示必须在事前,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涉密事项或者突发事件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主送省委的请示要一式5份报送省委办公厅,向省委的报告,一般要一式20份报送省委办公厅,贯彻落实省委领导同志具体指示批示的报告可一式5份报送。主送省政府的请示,原则上通过“河南省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涉密公文须以纸质文件报送,一般报送5份。报送省政府的报告,以纸质文件报送,一般一式15份;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具体指示批示的报告一式5份;省政府办公厅转我局办理的公文,反馈意见一式5份连同交办原件一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六)不得将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公文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报送上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负责人签批。

第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或职能部门。

(二)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如确需就有关事项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提出要求,应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批转或者转发。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省安监局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用函的形式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也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三条  办公室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行文;根据授权也可以代表本机关行文,但文中需注明已经本机关或者本机关领导同意。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即:不得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监局和其他平级机关制发政策性、规范性、指令性文件,不得代省局办理审批应当由省安监局办理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向上、下级安监系统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关的内设机构行非正式公文时可以使用便函的形式,一律用印有红色“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字样的公函用纸印发,盖处室印章。

(一)便函仅用于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通报、汇报有关情况,询问、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报送或者要求报送有关材料。便函不具有公文的效力。

(二)便函的主送机关应为有关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便函由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签发后送办公室复核,经复核不应使用便函的,退回主办部门另行发文,可以使用便函的准予印发或者封发。

(四)严格控制便函的适用范围。便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便函设定的事项,不得进行内部管理审批、安全生产政策解释、监管执法问题解释,不得安排应以公文形式部署的监管执法工作,不得通知会议、培训或者安排布置书刊征订等事宜。局领导或者办公室发现便函超越适用范围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按照人大、政协规定的程序、时限、格式等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党的公文和行政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和印章不得混用。

除特殊情况外,局内部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之间一般不交叉行文。属党内事务的,以党的文件行文;属行政事务的,以行政公文行文。

第四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除涉密公文外,所有程序统一在局电子办公系统运行。拟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单位同时负责文件的解读工作。

第十八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根据实际需要标明紧急程度,于拟发文时间前不少于2个工作日送文件审核部门审核;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文件审核部门应当随到随审,主办部门应全程跟踪办理。向下级布置工作或者下达任务的紧急公文,应当在文中明确合理的时限要求。

拟制涉密公文,应当实事求是地确定公文的密级,防止有密不定或者无密乱定,严禁密电明复、密文明转。

第二十条  本机关主办部门起草公文,涉及其他内设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应当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会签。

前款所称“职权范围”,以“三定”规定为准。理解有歧义的,由省局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明确。

规范性文件应经政策法规处法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公文起草后,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等是否可行。

(二)是否需要会签其他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三)公文文种的选用是否适当,拟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

(四)文稿的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楚,观点是否正确,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等。

第二十二条  凡需本机关其他部门会签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与会办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

(一)对会签的公文,会办部门如无不同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当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会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主办部门。

(二)涉及重大问题的会签公文,会办部门应当充分讨论后提出会签意见。

(三)对会签的公文,会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加急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会签,特急件应当随到随签。

(四)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会办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机关负责人协调或者裁定。

第二十三条  本机关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或者拟文后送请会签。

会签前,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发文处理单签发栏内明确签署意见。需紧急办理的,可以派人持会签文直接送有关单位办公室。如需会签的单位较多,可以将会签文复印后分头送请会签。如相关单位对会签文提出修改意见,本机关对起草的公文作出相应调整的,应当再次送本机关负责人明确签署意见。

如有意见分歧,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列明各方理由及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者裁定。

第二十四条  对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和外单位送请会签或者征求意见的文稿,本机关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办文程序提出会签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签。如无不同意见,机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修改意见,应在来文中进行修改,并征得来文单位同意后,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机关负责人会签后的文稿应复印一份备查。如不同意会签,机关负责人不签署姓名,并由承办部门向来文单位说明理由,将来文退回。

外单位向我局征求意见或者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以省局党组、省局及其办公室名义起草的公文审核工作,局综合协调处负责以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名义起草的公文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是否签署会签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应将公文文稿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七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及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签发前分管负责人应先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涉及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时,签发前应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议。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重要的,由机关负责人签发。

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文稿,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未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公文文稿,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可以不予签发。

第二十八条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复核、登记、校对、印制、用印、核发等程序。

第三十条  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文件管理员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第三十一条  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文件管理员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并详细登记公文的发文字号、标题、分送范围、密级、紧急程度、拟稿单位、印制份数等发文要素。

发文字号应当连续编排。编号后取消发文的,原文号重新使用;跨年度取消发文的,原文号不再使用。

第三十二条  校对。对登记后的公文,文印部门应当根据主办部门提供或者公文处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打印清样,由主办部门以签发公文的原稿为蓝本,同清样进行校对。

校对的重点是:校正与原稿不符的部分;补正被遗漏的部分;校正错别字词;校正标点符号、公式、图表方面的错漏;纠正格式方面的差错;查找公文中的疏漏。

校对应当使用国家专业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中规定的符号。

第三十三条  印制。对校对后的公文,由机关文印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排版和审批的份数印制。数量较大的,可以在指定的公务印刷单位印制。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印制文件应以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最终签发的原稿为依据,不得擅自改动。

第三十四条  用印。印制成正式文本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加盖印章;在指定公务印刷单位印制的公文,由办公室提供印模;不加盖印章的公文,无需用印。

(一)用印时,印章管理人员应检查原稿上有无负责人签字。有负责人签字的,可以加盖印章;无负责人签字的,不得加盖印章。

(二)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应与标明的印刷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予用印。

(三)印模应逐次提供,不得将印模留置印刷单位;印模效果应呈正面图样,清晰端正。

第三十五条  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制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三十六条  涉密公文、密码电报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传递,或者通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其他公文通过普通邮政进行传递,符合规定的,也可以通过机要交换途径传递。

第三十七条  公文发出后,因发现错误需要收回的,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发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文收回工作。电子公文重新封发后覆盖原文的,不再收回原文。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八条  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并处理的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拟办、批办、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

第三十九条  签收。公文由办公室文秘部门统一接收,其他内设机构收到外单位来文应当转交办公室签收运转。

收到涉密公文,必须在机要室存放并专人保管。

第四十条  登记。公文签收后,收文人员应当对来文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文编号、日期、来文机关、文号、标题、密级、紧急程度、附件、份数、处理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标有紧急程度的来文,应当优先进行审核。

第四十二条  拟办。需要本机关阅知或者办理的公文,应当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应当具体、明确。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四十三条  批办。责任明确、任务简单的一般性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直接送承办部门办理;重要、复杂的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相应的机关负责人批示;涉及多个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当依次呈送主批人和其他负责人批示;特别重要的文件,呈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示。

机关负责人对呈请批示的公文应当提出批办意见。如对拟办意见无异议,圈阅视为同意;如拟办意见为呈请负责人阅示,或者对拟办意见有补充以及不同意见的,应当作出明确批示。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四条  承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优先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转办的文秘部门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报请机关负责人协调或者裁定。

第四十五条  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第四十六条  催办。经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第四十七条  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答复内容仅限于公文的办理结果,不得透露领导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情况;对机关负责人的批示,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外传。

第四十八条  公文运转由办公室文秘部门或者文秘人员负责,来文单位人员不得持件运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办理文件,做到一般文件及时办理,急件随到随办,特急件专人限时办理。送批公文,如有关负责人外出,一般可以隔过下传或者送代管负责人审批;不能隔过下传或者代批的,视时间要求分别采取等待或者专程送批的办法。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整理后交机关档案室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应当归档的公文、资料。

第五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整理,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准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以“件”为单位进行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订、装盒。首页右上部空白处加盖“归档章”,打印文件目录。

归档文件整理的具体方法,按照全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五十三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归档。

第五十四条  公文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年6月30日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办理完毕的公文、材料整理后集中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五十五条  归档公文的用纸应当是中性纸,拟制、修改和签批字迹材料应当是墨汁、碳素或者蓝黑墨水。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五十七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传递涉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涉密公文,应当安装加密装置。

第五十九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和发送范围。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六十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六十一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六十二条  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六十三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业文书、执法文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09〕40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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